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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1、所得税 (1)外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税率为3%。 从事能源、交通投资环境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了上述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期满后,经国税机关批准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按上述条件,若再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内资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新办企业、第三产业
农村为农业服务的产前、产后服务行为、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期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利用“三废”企业
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矿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民政福利企业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达10%─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遇到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两档照顾性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启动“双停”企业,所产生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和年限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投资企业;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项目或从沿海内迁我县增加税源的生产加工企业,建成后三年内,企业上缴增值税的地方享有部分可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 企业年缴纳增值税30─50万元的、50─100万元的、100─200万元的、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由受益财政按其所纳税款总额的8%、12%、15%、18%予以奖励,用于企业的投资环境建设和扩大再生产。永新办厂与其它地方一样承担税务,即国税(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产生的国税(增值税)按年新增纳税总额由县财政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即:年新增纳税总额为30-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新增总额的10%。年新增纳税总额为101-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新增总额的12%。年新增纳税总额为200万元以上,奖励年新增总额的15%。(奖励比例还可实行“一厂一政策”的特别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民政福利企业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福利企业,退还全部已纳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35%─50%的福利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国税机关批准,给予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纳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出口企业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凭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持此证明向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用地优惠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如在永新建厂,则按用地面积每亩1元收取土地使用费,外加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工本费用。
(三)、其他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其人事关系寄存在县人才交流中心后,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本县人员同等待遇。
在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或产品出口率达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可优先申报出入境手续。 对引进“四外”(即国外、境外、省外、县外)资金的人员,企业投产后按年纳税总额的1%连续奖励五年。 我县对外来投资企业都会安排几个部门或乡镇帮办,具体有帮办人员驻厂帮办,一般性事务直接由帮办人员为企业无偿服务;对重大项目,由县政府给予个案处理,在各方面给予特别优惠,实行特事特办。 企业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同时享受中央、省、市规定的其它优惠政策。另外,除环保费象征性收取外,工业园区企业实行无行政性收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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